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,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、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、仪器设备、办公设备及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物品。
第三条 教育厅专项教育资金购置资产也执行本管理办法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部门。
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方式
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(其中: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,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原则,“谁使用,谁管理”,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负管理责任。
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,设备资产部负责资产实物管理。
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及建造
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执行《学院资产采购管理办法》,需制定购置计划并执行购置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。
第九条 固定资产建造及大修实行《学院(建设)采购管理细则》。
第四章 资产验收、使用与保管
第十条 资产购置/构建完成后,设备资产部应会同财务部门、使用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、合同条款进行现场验收。
第十一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,使用单位到设备资产部办理相关的资产移交手续,资产使用单位指定部兼职资产管理员接收并保管,设备资产部进行登记并对直接使用人/责任人建立台账(教育厅专项教育资金购置资产单独建账管理),打出资产相关信息贴在资产右上角的醒目位置上。
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遵守“专管共用、资源共享”的固定资产使用原则,加强互相协作,提高资产使用率,设备资产部有权对闲置的资产进行重新调配使用。
第十三条 资产验收及基建移交的各类文件资料,由设备资产部及时收集、整理、归档,妥善保管。
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移交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:
(一)机构调整时,由设备资产部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财产清查,办理交接手续;
(二)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,在资产管理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。
(三)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,须交清所用资产。
第五章 固定资产调剂
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原则不得对外出租出借,确需出借、出租的,应在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由出租/出借人提出申请,部门负责人签字,报设备资产部审核,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出租和出借。
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学院内各部门之间调剂转移,需由设备资产部填制《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》,经转入、转出双方确认后,一份交财务部门用于财务账务调整,转入、转出双方各存一份。
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
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从固定资产账上销账处理的行为,包括固定资产的自然正常报废;固定资产的损坏、丢失等非正常报废;固定资产的对外转让、捐赠或投资。
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自然正常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《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》经审批后方可申请报废。
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、丢失等非正常报废,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出具事故报告并填写《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》经审批方可申请报废。
第十六条 各系部无权自行对外捐赠、转让、投资或抵押固定资产。确需捐赠、转让出售、投资或抵押的,须经学院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。
第七章 资产清查及管理责任
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对全院资产账面数、实有数、待报废数、闲置数、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、登记。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设备资产部的清查工作。
第十八条 设备资产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,并根据需要做不定期地局部清查。清查结果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,确保账、物、卡相符。对盘盈、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、分清责任,按规定做出处理。
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
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,参照学院财务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管理制度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
(1)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
(2)固定资产验收单
(3)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